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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低保认定条件 低保对象不仅限于本地户籍 重庆调整低保认定条件 低保对象不仅限于本地户籍

vicki 发表于:2023-01-11 17:01 楼主 [回复] Top
vicki 积分:50914 金币:31903 人气:652 给Ta留言
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低保认定条件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根据修订前的《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本次修订之后的《办法》,将这一情况调整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再仅限于我市本地户籍,可以有外地户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

有四类特殊情形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一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残人员,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区县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家庭财产状况
有哪些情形不能获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
● 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人均总值,超过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4倍;
● 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
● 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 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等;
● 主动放弃合法收益(因向国家捐赠个人财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 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家庭消费支出
有哪些情形不能获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 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等唯一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
● 有非公派出国留学、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
● 近1年内自费出国旅游的。
● 自费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
● 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vicki 发表于:2023-01-11 17:01 沙发 [回复]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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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低保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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